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半年度報告
47 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中信股份 二零二零年半年度報告 財務報告附註 3 重大會計估計及判斷 (續) (b) Mineralogy Pty Ltd (以下簡稱「 Mineralogy 」)糾紛 (續) 礦區可持續發展計劃╱土地使用權糾紛 中信澳礦項目的持續運營需要將其現有佔地向外擴大。外擴佔地的主要原因是為了滿足堆放廢石及尾 礦的需求,因其為採礦過程中必然產生的副產品。中信澳礦項目目前所佔用的礦區,以及中信方為持 續運營所需的額外礦區,均由 Mineralogy 持有。若佔地得不到外擴,則中信澳礦項目將不得已暫停運 營。 中信方已於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向 Mineralogy 及 Palmer 先生發起訴訟(以下簡稱「訴訟 WAD 471/2018 」), 訴 Mineralogy 拒不履行以下義務: (a) 根據《西澳政府協議》,代中信澳礦項目向西澳政府提交《礦山可持續發展計劃》; (b) 撥劃中信澳礦項目所需額外用地; (c) 採取措施申請重新規劃中信澳礦項目租約範圍內土地用途;及 (d) 代中信澳礦項目向西澳政府提交《小型工程計劃書》。 中信方針對違約行為、違反《澳大利亞消費者法》的不合情理行為及出爾反爾行為提出申訴。 Palmer 先 生在不合情理行為申訴中作為共同被告被起訴。中信方尋求法院裁定強制 Mineralogy 執行上述四項義 務,並為其拒不履行義務向中信方支付賠償金。 Palmer 先生亦被要求支付賠償金。因為西澳政府是《西 澳政府協議》簽訂方,西澳政府作為必要一方參與該訴訟,但未受索償。 Mineralogy 與 Palmer 先生提出合併審理申請,尋求法院裁定將訴訟 WAD 471/2018 移交至西澳高等法 院。於 2019 年 5 月 17 日, Banks-Smith 法官裁定,本訴訟可移交至西澳高等法院。於 2019 年 6 月 10 日,該 訴訟被納入 K Martin 法官的商業管理案件清單中(以下簡稱「訴訟 CIV 1915/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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