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

中信泰富 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 171 財務報表附註 1 主要會計政策 (續) (w) 金融工具 本集團將其金融資產分為以下類別: (i) 按公平價值在損益賬中列賬之金融資產、 (ii) 貸款與應收賬款、 (iii) 可供出售之金融資產及 (iv) 衍生金融工具。分類視乎購入金融資產之目的而定。管理層於初步確 認時決定其金融資產之分類,並於每個報告日期重新評估該分類。 所有類別金融資產之購入及出售於交易日確認—交易日指本集團承諾購入或出售該資產之日。除按 公平價值在損益賬中列賬之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按公平價值加交易成本作初步確認。 當本集團從投資收取現金之權利過期或已合法轉讓,並已將資產擁有權之全部風險及利益實際上轉 移後,該金融資產將不再被確認。 本集團在每個結算日將評估是否具備客觀證據證明一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金融資產之減值。對於被分 類為可供出售之權益投資而言,假如該投資之公平價值嚴重低於或長期低於其成本,本集團將據此 考慮是否為該投資減值。在損益賬確認之權益工具減值虧損不會透過損益賬回撥。 (i) 按公平價值在損益賬中列賬之金融資產 此類別分為兩個次類別:持作交易用途之金融資產及最初已指定按公平價值在損益賬中列賬之 金融資產。倘若購入之主要目的為於短期內出售,則金融資產會撥歸此類別。衍生金融工具除 指定為用作對沖交易外,一般可分類為持作交易用途。若此分類別之資產應歸類為流動資產, 其可持作交易或預期將於結算日起計 12 個月內變現。 「按公平價值在損益賬中列賬之金融資產」類別之公平價值出現變動而產生之已變現或未變現收 益及虧損,已在產生期間內納入損益賬。 (ii) 貸款與應收賬款 貸款與應收賬款乃並非於活躍市場報價而具備固定或可釐定支付金額之非衍生工具金融資產。 貸款及應收賬款之產生為當本集團直接向債務人提供款項、貨品或服務且無意買賣該年應收賬 款,此款項應計入流動資產內,惟不包括以結算日起計 12 個月後到期者,該等款項則被列作非 流動資產。貸款與應收賬款於資產負債表內列作應收賬項、應收賬款、按金及預付款項。 貸款、應收賬款及持有至到期之投資均以公平價值加交易成本作初步確認,期後則採用實際利 率法按攤銷後成本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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