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
中信泰富 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 131 計分別為 40,000,000 美元(約港幣 312,000,000 元)、 55,000,000 美元(約港幣 429,000,000 元)及 60,000,000 美元(約港幣 468,000,000 元)。根據上市規則,由於 CEC 為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的聯繫人,因此, CEC 為中信泰富的關連人士。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CEC-HK 及 CPC 根據獨家服務協議向 CEC 所支付的服務費總額約 為港幣 155,775,000 元。 2. 中信泰富及其附屬公司在一般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於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及中信 銀行(國際)有限公司(「中信銀行(國際)」,前稱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及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存置款 項。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六日,中信泰富與中信銀行及中信銀行(國際)訂立一項總協議,當中列載於二零 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之任何指定日子,本集團存置於中信銀行及中信銀行(國際)之銀行結餘及存 款總額均不得超過港幣 1,400,000,000 元。 中信銀行及中信銀行(國際)為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之附屬公司。由於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為中信泰 富之控股股東,故中信銀行及中信銀行(國際)亦為中信泰富之關連人士。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信泰富於中信銀行及中信銀行(國際)之銀行結餘總額約為港幣 1,058,000,000 元。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本集團將繼續與中信銀行及其相關附屬公司作出銀行存款安排。於二 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信泰富與中信銀行就繼續與中信銀行及其相關附屬公司作出銀行存款安排 訂立新總協議,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開始,當中列載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之任何指定日子,本集團存置於中信銀行及其 相關附屬公司之銀行結餘最高總額將不會超過港幣 1,400,000,000 元。 中信泰富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已審閱上述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持續關連交易(「該等交 易」),並確認: a. 該等交易乃於中信泰富之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 b. 該等交易乃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或以不遜於向獨立第三方或獨立第三方向中信泰富所提供(視情況而 定)之條款訂立;及 c. 該等交易乃在全部重大範疇上均根據有關協議進行,且協議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中信泰富股東之整 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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