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半年度報告

43 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中信股份 二零二零年半年度報告 財務報告附註 3 重大會計估計及判斷 (續) (b) Mineralogy Pty Ltd (以下簡稱「 Mineralogy 」)糾紛 (續) 認購權協議糾紛 本公司是與 Mineralogy 及 Clive Palmer 先生訂立認購權協議的訂約方,據此,本公司有權可收購最多 另外 4 間公司,每間公司均有權於中信澳礦項目附近開採 10 億噸的磁鐵礦。 2012 年 4 月 13 日,本公司 根據認購權協議行使首個認購權。其餘認購權現已失效。於本公司行使首個認購權後, Mineralogy 及 Palmer 先生聲稱本公司已拒絕履行認購權協議,且其接受上述毀約並要求終止認購權協議。 本公司及其受影響子公司 Sino Iron 和 Korean Steel (統稱「中信方」)在西澳高等法院就相關爭議提出訴 訟。於 2015 年 9 月 30 日,法院頒佈了各方同意的聲明,包括本公司未如 Mineralogy 及 Palmer 先生聲稱般 拒絕履行認購權協議。 儘管法院已頒佈該等聲明, Mineralogy 及 Palmer 先生並未採取所需的行動以容許完成因本公司根據認 購權協議行使首個認購權而產生的交易。於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信方在西澳高等法院提出有關認購權 協議的訴訟(以下簡稱「訴訟 CIV 1514/2016 」)尋求法院命令強制 Mineralogy 採取所需行動以完成另一間 有權利開採 10 億噸磁鐵礦的公司的轉讓。 2018 年 2 月 26 日, K Martin 法官准許 Cape Preston Resource Holdings Pty Ltd 作為原告加入訴訟程序,並為此目的修改令狀。 中信方及 Cape Preston Resource Holdings Pty Ltd 在 2018 年 3 月 19 日的最新起訴書中,尋求法院聲明認 購權協議仍然具有充分法律效力,並且只會在中信於認購權到期日(即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沒有行使任 何認購權的情況下,認購權協議才會自動終止。原告亦要求法院命令 Mineralogy 及 Palmer 先生特定執 行認購權協議,並命令 Mineralogy 和 Palmer 先生採取認購權協議項下的所需行動完成轉讓另一間有權 利開採 10 億噸磁鐵礦的公司,以完成首個認購權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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