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半年度報告

41 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中信股份 二零二零年半年度報告 財務報告附註 2 編製基礎 (續) 編製本賬目所採用之會計政策與編製本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年度財務報告所採用者一致,惟於二零二零年 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首次生效: 香港會計準則第 1 號和香港會計準則第 8 號(修訂) 重要性的定義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3 號(修訂) 業務的定義 對財務報告基本概念的修訂 對財務報告基本概念的修訂 香港會計準則第 39 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7 號和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9 號(修訂) 套期會計 採納上述修訂對本賬目並無重大影響。 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已經頒佈但尚未生效,本集團也未提前採用的新準則如下: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7 號 保險合同 (1) (1) 將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起生效。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7 號預期不會對本集團的合併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 3 重大會計估計及判斷 除下文所述者之外,編製本賬目時需要作出的會計估計及判斷與編製本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年度財務報告 所載述者一致。 (a) 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索償 中冶被聘用為本集團位於西澳的中信澳礦項目(以下簡稱「中信澳礦項目」)選礦廠及相關設施的主選礦 工藝(設計、採購及施工)承包商。合同固定價格為 34 億美元。 於 2013 年 1 月 30 日,中冶宣佈其所產生的成本已超出合同金額,並已向其負責履行合同項下中冶義務 的下屬子公司中冶西澳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西澳」)提供了額外資金 858 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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