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

中信泰富 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 97 董事會 全面問責 董事會成員各自及全體就中信泰富的成功及可持續發展向中信泰富股東負責。董事會為中信泰富的業務策 略、政策及計劃的有關事宜提供方向及作出批准,至於中信泰富的日常業務運作則授權予管理層負責。董事 會對股東負責,而董事會在履行企業責任時,中信泰富每位董事均須以股東利益為依歸,克盡其職追求卓越 成績,並按法規所要求的技能,謹慎盡忠地履行其董事誠信責任。 年內,董事會自我評估其表現,並檢討董事履行其職責所需付出的貢獻。董事會認為,所有董事均已付出足 夠時間及精神處理本集團事務,董事會整體上有效地運作。董事會亦注意到董事對本公司及董事所持有的其 他公眾公司投入的時間。 董事會的成員及於二零一二年的變動 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獲委任加入董事會,同時兩名執行董事辭任董事會,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 效。董事會現時由四名執行董事、四名非執行董事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 董事)佔董事會三分之二,其中三分之一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就並非獨立人士(聯交所認為)的四名非執行董事而言,德馬雷先生擔任一個間接持有中信泰富超過 1% 權益的 股東的副主席、總裁兼聯席行政總裁;居偉民先生為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的附屬公 司)的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殷可先生為一間以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 的附屬公司)為主要股東之公司的董事;而榮明杰先生則自二零零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期間擔任中信泰富的執行 董事。 中信泰富已收到每位獨立非執行董事根據上市規則第 3.13 條之獨立性指引就其個人獨立性作出的確認函,而 中信泰富認為彼等獨立非執行董事屬獨立人士。各董事的簡歷連同彼等之間的關係等詳情載列於第 120 至第 122 頁。 全體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均有明確委任條款,任期不得超過彼等從股東大會上膺選連任後三年。各董事已 與中信泰富簽訂委任書,及根據中信泰富的組織章程細則第 104(A) 條,各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必須每三年 至少輪值退任一次。即將退任的董事可以在退任的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每位董事的選任事宜均由個別 決議案提呈。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假如董事人數並非三的倍數,則取最接近三分之一的數字)必須在每次股東 週年大會上退任,並必須由股東投票決定彼等是否膺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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