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
中信泰富 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 119 公司秘書將向中信泰富董事會及╱或相關董事委員會轉交股東的查詢及意見,並在適當情況下回覆股東提 問。 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提出建議的程序 倘股東在中信泰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決議案,必須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第 115A 條的規定進行。有關要求及程序如下: (i) 佔全體股東總表決權最少四十分之一的任何數目的股東,或不少於五十名股東,而每名股東已繳足的平 均股款不少於港幣二千元,可以書面請求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出決議。 (ii) 中信泰富毋須根據公司條例向有權接獲股東週年大會通知書的股東發出有關任何建議決議的通知書或傳 閱任何不多於一千字、內容為陳述建議決議的內容的陳述書,除非 (a) 如屬要求發出決議通知的請求書 時,上述請求書已由相關股東(或兩份或以上的請求書均載有全體相關股東的簽名)在股東週年大會舉行 前不少於六個星期存放於中信泰富之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添美道一號中信大廈三十二樓,並請 註明「公司秘書收」;如屬任何其他請求書,則上述請求書已在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不少於一個星期存放 於中信泰富之註冊辦事處,並請註明「公司秘書收」;及 (b) 相關股東已隨上述請求書存放或付交一筆合理 地足以應付中信泰富為實行請求書的要求而作的開支的款項。 (iii) 然而,如要求發出決議通知的請求書在存放於中信泰富的註冊辦事處後,有關方面在該請求書存放後六 個星期或較短期間內的某一日召開股東週年大會,則該請求書雖然並非在上述所規定的時間內存放,但 亦須當作已恰當地存放。 根據中信泰富組織章程細則第 108 條,除退任董事及董事會提名膺選為董事之人士外,所有人士概無資格於任 何股東大會膺選董事一職。除非一名股東提名有關人士膺選董事之書面通知及有關人士表明願意膺選之書面 通知,須不早於進行該選舉所召開會議發出通告後的一天至該會議日期前七天期間送交中信泰富,而有關期 間最少為七天。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證券上市規則第 13.51(2) 條規定,上述書面通知必須列明該明 人士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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