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半年度報告
128 中期財務資料的審閱報告 中信股份 二零二零年半年度報告 中期財務資料的審閱報告 致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引言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審閱列載於第 31 至 127 頁的中期簡明財務資料,此中期簡明財務資料包括中國中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統稱「貴集團」)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的合併資產負債表 與截至該日止六個月期間的合併損益表、合併綜合收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和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會 計政策概要和其他附註解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定,就中期財務資料編製的報告必須符合 以上規則的有關條文以及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第 34 號「中期財務報告」。貴公司董事須負責根據 香港會計準則第 34 號「中期財務報告」編製及列報該等中期財務資料。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的審閱對該等中期 財務資料作出結論,並僅按照我們協定的業務約定條款向閣下(作為整體)報告我們的結論,除此之外本報告別 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審閱範圍 我們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審閱準則第 2410 號「由實體的獨立核數師執行中期財務資料審閱」進行審 閱。審閱中期財務資料包括主要向負責財務和會計事務的人員作出查詢,及應用分析性和其他審閱程序。審閱的 範圍遠較根據《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核的範圍為小,故不能令我們可保證我們將知悉在審計中可能被發現的所 有重大事項。因此,我們不會發表審計意見。 結論 按照我們的審閱,我們並無發現任何事項,令我們相信貴集團的中期財務資料未有在各重大方面根據香港會計準 則第 34 號「中期財務報告」擬備。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香港,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總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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