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

中信泰富 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 261 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股東 (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審計列載於第 154 至 260 頁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統稱「貴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此綜合財務報表包括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和公司資產負債 表與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賬、綜合全面收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和綜合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會計政 策概要及其他附註解釋資料。 董事就綜合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貴公司董事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編製綜合財務報表,以令 綜合財務報表作出真實而公平的反映,及落實其認為編製綜合財務報表所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綜合財務報 表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 核數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的審計對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作出意見,並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第 141 條僅向整體股東 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該等準則要求我們遵守道德規範,並規劃及執行 審計,以合理確定綜合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任何重大錯誤陳述。 審計涉及執行程序以獲取有關綜合財務報表所載金額及披露資料的審計憑證。所選定的程序取決於核數師的 判斷,包括評估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綜合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在評估該等風險時,核數師 考慮與該公司編製綜合財務報表以作出真實而公平的反映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 並非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亦包括評價董事所採用會計政策的合適性及作出會計估計的合 理性,以及評價綜合財務報表的整體列報方式。 我們相信,我們所獲得的審計憑證能充足和適當地為我們的審計意見提供基礎。 意見 我們認為,該等綜合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真實而公平地反映貴公司及貴集團於二零一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的事務狀況,及貴集團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利潤及現金流量,並已按照香港《公司條例》妥為編製。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香港,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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